央廣網11月2日消息(記者 門庭婷)11月2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公告。《指南》中指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整治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著力解決危害性大、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重點打擊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制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等行為。
該《指南》對醫療美容、醫療美容廣告的定義進行了規范,同時向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提示醫療美容廣告監管工作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為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醫療美容廣告監管工作提供指引。
《指南》中提到,醫療美容廣告屬於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纔能發布或者委托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廣告主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並嚴格按核准內容發布。
《指南》中還表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整治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著力解決危害性大、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對九類情形予以重點打擊。具體情形包括:
(一)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制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廣告。
(三)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
(四)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五)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後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六)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七)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八)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九)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
針對當下醫療美容廣告中涉及『醫生』『專家』的亂象,《指南》也給出了監管指引:對於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及其人員的名義、形象屬實的,應認定為使用醫生或者專業人士為醫療廣告代言的廣告違法行為;對於廣告中將未依法取得醫師執業資格或醫療教育、科研相關職稱的人宣稱為『醫生』『醫學專家』等醫學專業人士,足以誤導消費者認為其屬於醫生等專業人士的,應認定為虛假醫療美容廣告。相關人員涉嫌非法行醫的,要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教育科研人員的專訪、專題報道中出現有關美容醫療機構的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的,應認定為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另外,《指南》指出,市場監管部門在醫療美容廣告監管過程中,發現相關廣告主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或者未按《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布醫療廣告的,依照《廣告法》處理的同時,要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醫療美容廣告監管過程中,發現相關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與此同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導、督促網絡平臺建立健全內部審核機制,在廣告發布、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攔截違法違規醫療美容廣告宣傳信息。網絡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履行平臺責任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嚴查處。